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783號
TCEV,111,中簡,783,2025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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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8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尚妙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伊竺、翁秀鳳張敬豐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5,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
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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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