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中秩字第19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張榮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4年10月23日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40042605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榮立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8月21日15時55分許至114年8月29日19時45
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
㈢行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報案錄音音檔。
㈡110報案紀錄單。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多次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造成
警察機關虛耗人力、時間處理被移送人所稱之事,影響警
察機關正常運作,破壞社會安寧秩序,所為實有不當;並兼
衡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 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家妤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