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4年度,278號
LTEV,114,羅補,278,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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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郭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彥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吳俊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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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