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4年度,273號
LTEV,114,羅補,273,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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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73號
原 告 陳秋煌

被 告 林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陳秋煌、被告林右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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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