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6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朱成浩
林唯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溢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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