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6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呂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1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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