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4年度,257號
LTEV,114,羅補,257,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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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57號
原 告 陳緒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兆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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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