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4年度,256號
LTEV,114,羅補,256,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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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56號
原 告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馬光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啟榮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3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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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