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4年度,251號
LTEV,114,羅補,251,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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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51號
原 告 江瑞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正彬、晏京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裁判
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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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