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3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7,96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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