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4年度,226號
LTEV,114,羅補,226,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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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複代理人 蔡彥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政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4,80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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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