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14年度,261號
LTEV,114,羅小,261,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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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261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熊夢平
訴訟代理人 朱家華
賴雅姿
被 告 楊千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元。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8,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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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