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14年度,235號
LTEV,114,羅小,235,20251013,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235號
原 告 陳宗賢


被 告 鄒士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711號),本院於
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