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14年度,206號
LTEV,114,羅小,206,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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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206號
原 告 陳煜(原名陳禹希

訴訟代理人 潘怡萍

被 告 郭志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66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06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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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