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14年度,214號
CPEV,114,竹東簡,214,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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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東簡字第214號
原 告 陳江樹
被 告 李裕誠
訴訟代理人 陳浩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第18
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4年11月30日下午5時在
本院民事第18法庭宣判,惟因該日為假日,有變更宣示判決
期日之必要,且無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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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