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621號
原 告 吳紹懷即霍普斯工作室
被 告 蒲良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依原告起訴狀聲請事項而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函詢開戶資料,結果經該行回函被告舊有聯絡地址
有新竹、桃園二址(見本院卷第127頁),然本院復依上開
銀行覆函記載之被告詳細國民身分證號,查悉被告業於今(
114)年1月13日甫遷入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3樓(至原
告起訴狀所稱依被告指示匯款帳號戶名為被告前配偶,見限
閱卷、個人戶籍記事欄),則被告並無行方不明情形,且於
原告本件起訴以前,可認被告有以該詳細門牌號碼桃園市中
壢區之處所為其住所地,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