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14年度,389號
CPEV,114,竹北簡,389,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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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89號
原 告 陳家嘉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李杰
劉仁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判決裁定: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已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
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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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