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89號
原 告 陳家嘉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李杰
劉仁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判決裁定: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已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
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