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救字,114年度,13號
CPEV,114,竹北救,13,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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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AMAIZ JEFFREY BULANADI(馬茲)

代 理 人 陳怡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SITI KHOIRIYAH宋茜蒂)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竹北簡字第613號),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另按所謂顯無勝訴之
望或顯無理由,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
訴,依其主張之事實觀之,而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認定
事實程序,即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全部准許法律扶
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
書(全部扶助)在卷可考,且經核聲請人所提訴訟,非顯無
勝訴之望或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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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