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AMAIZ JEFFREY BULANADI(馬茲)
代 理 人 陳怡伶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陳世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
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
明書(全部扶助)為憑,且依其起訴內容,非不待調查證據
、認定事實程序,即可認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揆諸前開說明
,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