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調字,114年度,1224號
CPEV,114,竹北小調,1224,20251016,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24號
聲 請 人 林汶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網友「月饅頭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起算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網友「月饅頭」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並一併提出
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並應依上述補正事項提出含被告姓名、住所、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並符合被告人數之書狀及繕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狀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網友「月饅頭」,未記載被
告之真實姓名,亦未記載其住居所;原告雖於補正狀載明已
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惟因無相關資料而未進行偵查,致未
能查明及特定其身分,故本院無從就被告送達文書,則原告
起訴顯於法未合。
 ㈡另原告雖於起訴狀及補正狀記載請求本院延長補正期限,惟
關於被告姓名及被告住居所為起訴必要程式,原告起訴程式
既有所欠缺,自應由原告自行查明補正。本院再以本裁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