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4年度,518號
CPEV,114,竹北小,518,2025101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518號
原 告 莊宗穎
被 告 陳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