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4年度,499號
CPEV,114,竹北小,499,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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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499號
原 告 范雅芳
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張峻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
25條分有明文。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
,惟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前
揭規定,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推出為期5天之黑五購物節慶祝活
動(113年11月27日至113年12月1日),活動內容為同時購
買2杯大杯精品美式咖啡,於門市取貨後,可獲得200點小七
集點卡點數,而100點小七集點卡點數可兌換1杯大杯精品美
咖啡(下稱黑五活動)。被告另於每月1日推出以Openpoi
nt手機軟體內之行動隨時取購買7杯大杯精品美式咖啡即贈
送7杯大杯精品美式咖啡活動(下稱買7送7活動)。
㈡、原告於113年11月1日參加買7送7活動,以行動隨時取購買大
杯精品美式咖啡,並於黑五活動期間之113年11月27日、28
日在被告門市行動隨時取兌換28杯大杯精品美式咖啡,並
獲得2,800點之小七集點卡點數。原告與原告配偶訴外人
黃士華因而於黑五活動最後一天之113年12月1日,經由行動
隨時取買7送7活動,由原告花費新臺幣(下同)2,800元購
買4組共56杯大杯精品美式咖啡黃士華則花費2,100元購買
3組共42杯大杯精品美式咖啡共計98杯(下稱系爭98杯咖
啡),有購買明細為證(卷第39頁)。
㈢、依黑五活動之宣傳內容,原告與黃士華應可各獲得5,600點、
4,200點之小七集點卡點數,惟原告及黃士華在被告門市
換系爭98杯咖啡後,均未收到上開小七集點卡點數。經原告
致電詢問被告客服,被告客服表示:黑五活動本不包含以行
動隨時取購買咖啡,原告於113年11月27日至28日以行動
時取兌換大杯美式精品咖啡皆有獲得小七集點卡點數為被告
系統異常,系統已於113年11月29日導正,故原告及黃士華
於113年12月1日以經由行動隨時取購買之系爭98杯咖啡,因
不符合黑五活動,並無贈送小七集點卡點數等語。然黑五活
文宣並未記載不含行動隨時取,且因被告上開系統異常之
情形,使原告及黃士華誤以為黑五活動包含行動隨時取,始
花費共計4,900元購買系爭98杯咖啡,是以被告應以一點折
一元之方式賠償原告及黃士華各5,600元、4,200元,共計
9,800元。而黃士華已將上開4,200元債權予原告,有債權
讓與說明書可憑(卷第81頁)。
㈣、爰依黑五活動文宣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9,800元,及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卷第9頁)。
二、被告則答辯以:
㈠、不爭執被告推出黑五活動及買7送7活動;原告於黑五活動期
間之113年11月27日、28日以行動隨時取兌換先前購買之28
杯大杯精品美式咖啡,並因被告系統異常而獲取2,800小七
集點卡點數;Openpoint手機軟體之小七集點卡系統於113年
11月27日、28日發生異常,被告已於113年11月29日導正;
原告於113年12月1日藉由行動隨時取買7送7活動購買4組共
計56杯大杯精品美式咖啡並兌換(卷第47頁)。 
㈡、否認被告有給付原告及黃士華共計9,800點小七集點卡點數
義務。黑五活動文宣固未明示不包含行動隨時取,然文宣
方已記載「若有未盡事宜,悉以本公司之相關公告辦理」(
卷第51頁),再者原告參加黑五活動進入Openpoint手機
體之小七集點卡活動系統時,系統會主動跳出活動說明「…
行動隨時取…不列入贈點活動範圍」(卷第61頁),須原告
按取「同意」,始能進入黑五活動小七集點卡活動頁面,是
以被告已於小七集點系統明確公告黑五活動不含以行動隨時
取購買,並經原告閱讀活動說明後點選同意,從而原告及黃
士華於黑五活動期間以行動隨時取購買系爭98杯咖啡,因不
符合黑五活動條件,被告本無義務予原告黃士華共計9,
800點之小七集點卡點數
㈢、又原告於113年11月27日、28日以行動隨時取兌換先前購買之
28杯大杯精品美式咖啡獲取2,800小七集點卡點數,係因被
系統發生異常,未排除行動隨時取,被告發現後已於113
年11月29日修復完畢,嗣後被告並未向原告追回上開溢給之
2,800點小七集點卡點數。詎料原告竟提起本件訴訟,並自
行以1點折算1元,請求被告給付其9,800元,實已破壞人與
人之間的善良與信任,並濫用權利浪費司法資源答辯聲明
: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卷第45頁)。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推出黑五活動及買7送7活動;原告於黑五活動期間之113
年11月27日、28日以行動隨時取兌換113年11月1日購買之28
杯大杯精品美式咖啡,並因被告系統異常而獲取2,800小七
集點卡點數;Openpoint手機軟體之小七集點卡系統於113年
11月27日、28日發生異常,被告已於113年11月29日導正;
原告及黃士華於113年12月1日藉由行動隨時取買7送7活動分
別購買4組56杯、3組42杯大杯精品美式咖啡並兌換;黃士華
已將上開4,200點債權讓與原告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
有黑五活動、買7送7活動廣告文宣、原告及黃士華購買系爭
98杯咖啡明細及兌換明細、原告於113年11月27日及28日
行動隨時取兌換明細、2,800點點數明細、債讓與說明書等
在卷可稽(卷第39、51-57、63、81-83頁),此部分事實應
可先予認定。
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民事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黑五活動之廣告文宣上印有「大杯精品美式同品項2杯送
200點小七集點卡點數」、「100點小七集點卡點數免費兌換
大杯精品美式」、「購買杯數需為2的倍數」、「如有未盡
事宜,悉以本公司之相關公告辦理」,被告並於Openpoint
手機軟體之小七集點卡系統以彈跳視窗之方式在活動說明欄
清楚記載「…行動隨時取…不列入贈點活動範圍」,且欲以小
七集點卡點數兌換黑五活動咖啡消費者,須按下彈跳視窗
最下方之「同意」,始能轉跳進入黑五活動頁面兌換咖啡
有黑五活動文宣、小七集點卡系統活動說明截圖可稽(卷第
51、61、83頁),是以,黑五活動並不包含行動隨時取且經
被告公告,應可認定。換言之,消費者須於黑五活動期間至
被告「門市」購買2杯大杯精品美式咖啡並兌換,系統始會
派發200點小七集點卡點數消費手機Openpoint軟體內之小
七集點卡系統
 ⒉本件原告及黃士華於黑五活動期間之113年12月1日係藉由「
行動隨時取」之買7送7活動購買系爭98杯咖啡已經認定如前
,則原告及黃士華上開購買行為並不符合黑五活動須「門市
」購買之要件,是以被告抗辯其並無贈與原告及黃士華9,80
0點小七集點卡點數義務,應為可採。
 ⒊至原告固主張其於113年11月27日、28日因被告系統錯誤,使
其在行動隨時取兌換大杯精品美式咖啡仍可獲得小七集點卡
點數,因而合理信賴黑五活動包含行動隨時取等語。惟黑五
活動內容係於活動期間「購買」咖啡,而原告係「兌換」其
於黑五活動前即113年11月1日所購買之咖啡,有原告兌換明
細可憑(卷第53頁),則原告上開兌換行為本不符合黑五活
動內容,是以縱因被告系統異常而多派送小七集點卡點數
原告,原告亦無值得法律保護之信賴利益可言,遑論被告就
黑五活動之要約並無意思表示錯誤之情形(即無誤載活動內
容包含行動隨時取之情形)已如前述
 ⒋從而,原告以被告系統異常而多派發點數之行為,主張被告
黑五活動內容包含以行動時隨取購買大杯精品美式咖啡,並
請求被告給付9,800點小七集點卡點數折現之金額9,800元,
即屬無據。
㈢、綜上,原告依黑五活動文宣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9,800元及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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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