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80號
原 告 甲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甲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甲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
被 告 乙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乙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乙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乙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55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乙父、乙母就上開給付,應分別與被告乙生負連帶給付
責任。
三、本判決第一、二項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
告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1,55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生(民國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於113年12月13日18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某補習班(名
稱詳卷,下稱系爭補習班),無故以腳踢向原告(000年0月
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生殖器(下稱系爭事件),造成原
告受有包皮挫傷合併水腫、包皮撕裂傷之傷害(下稱系爭傷
害)。原告因此受有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550元之損
害,並請求賠償慰撫金80,000元。又被告乙父、乙母為被告
乙生之法定代理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1,55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於113年12月13日18時許,原告無故靠近被告乙
生並以手指大力戳擊被告乙生額頭,導致被告乙生後腦杓撞
擊牆壁,被告乙生因此產生恐懼及防衛反應,而以坐姿輕抬
腳試圖阻止原告再次靠近,屬正當防衛。又被告乙生以坐姿
抬腳之力道,依常理判斷,不足以造成原告受有系爭傷害,
系爭傷害應另有原因。另原告請求之慰撫金明顯過高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被告乙生均有於113年12月13日18時許,出現
在系爭補習班一節,有本院勘驗監視器影片結果(如附件所
示)附卷可證(本院卷第103至112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兩造爭執之點,應在於:㈠被告乙生有無踢擊原告生殖
器,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㈡被告乙生之行為是否為正當防
衛?㈢被告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及其數額?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乙生有踢擊原告生殖器,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
1.原告主張被告乙生於000年00月00日18時許,在系爭補習班
,以腳踢擊原告生殖器,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一節,業據其
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本院限閱卷第25至27頁)。再經本院
勘驗監視器影片結果,可見被告乙生確實有將右腳抬起踢向
原告,原告身體亦因而往後退(如附件編號10所示),不久
後訴外人丁生即移動至被告乙生面前做出踢腳之動作(如附
件編號11所示),由上足徵被告乙生之踢擊動作幅度及力道
已達相當程度,不僅原告身體立即因此後退,並引起在場同
學之模仿、重現,堪認被告乙生確實有踢擊原告之行為,且
力道非微。審酌被告乙生以坐姿出腳,原告則為站姿,其踢
擊高度依當時相對位置判斷,核與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之部位
相符。由上堪認被告乙生確有踢擊原告生殖器,致原告受有
系爭傷害。
2.被告固抗辯:被告乙生以坐姿輕抬腳,力道不足造成原告受
有系爭傷害云云。惟經本院勘驗監視器影片結果,原告於遭
踢擊後身體隨即因而往後退,並引發丁生模仿、重現,可見
力道並非輕微,已如前述。又原告係於影片顯示時間17時59
分15秒遭被告乙生踢擊(如附件編號10所示,本院卷第107
至108頁),於同日20時50分許即進入醫院急診,且經醫師
診斷受有系爭傷害,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考(本院卷第25頁
)。由上開過程觀之,原告遭踢擊至前往醫院急診,間隔時
間未滿3小時,考量事發後返家、向原告父母陳述、父母觀
察後判斷決定就醫及交通時程,此段反應時間實屬合理、迅
速,參以前述本院勘驗監視器影片結果,已足以佐證系爭傷
害確實係因被告踢擊所致。被告辯稱傷害另有原因云云,僅
為其主觀臆測,並未就此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前揭所辯,
洵不足採。
3.被告另抗辯:丁生曾抱著原告在角落旁邊跳了好幾次,附近
有1張椅子,可能造成原告之傷勢云云(本院卷第101頁)。
然觀諸如附件編號13至15之勘驗結果(本院卷第109至110頁
),畫面中丁生雖有環抱原告上下跳動之動作,惟丁生均係
自原告後方環抱原告,施力點於原告身體之上半身軀幹,非
原告正面下半身位置,核與系爭傷害之部位不符,且遍觀本
院勘驗監視器影片結果亦未見原告下半身有撞擊椅子之情況
。故被告此部分抗辯,仍無可取。
4.準此,被告乙生有踢擊原告,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等情,足
堪認定。
㈡被告乙生之行為非正當防衛:
1.按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
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
賠償之責。民法第149條定有明文。又按民法上之防衛行為
,係指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目的,排除現在不法侵害
所為之行為,而防衛過當,乃指防衛行為逾越必要之程度而
言。防衛行為是否逾越必要程度,固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
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
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然倘侵
害行為已過去,為報復所為之毆打行為,尚不得認為係正當
防衛行為,亦無防衛是否過當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
字第2038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告固有於影片顯示時間17時59分8秒以右手觸碰被告乙生
額頭(如附件編號8所示,本院卷第106至107頁),然其後
原告與被告乙生於影片顯示時間17時59分11秒互抓、拉扯(
如附件編號9所示,本院卷第107頁),被告乙生始於影片顯
示時間17時59分15秒踢擊原告(如附件編號10所示,本院卷
第107至108頁),故被告乙生踢擊原告時,被告所抗辯有關
戳額頭之行為已經結束,演變為原告與被告乙生互抓、拉扯
之後,被告乙生始踢擊原告,則有關被告抗辯之戳額頭行為
既已過去而終結,被告乙生之踢擊即非針對該戳額頭行為之
排除,亦非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目的,無從認係正當
防衛行為。
3.準此,被告乙生踢擊原告生殖器之行為,係於被告所抗辯之
戳額頭行為結束,經互抓、拉扯後,被告乙生始對原告施加
之行為,尚非排除該戳額頭行為之防衛動作,亦非出於防衛
之意思。被告抗辯:原告先有戳被告乙生頭的行為,被告乙
生才舉腳踢他,是受驚嚇後的本能反應,無進一步攻擊,屬
正當防衛云云,為無可採。
㈢被告應負賠償責任及其數額: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無行為能力人或
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
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
,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
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
、第2項亦規定甚明。查被告乙生有於113年12月13日踢擊原
告,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之事實,業經認定如前,是原告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及賠償慰撫金,核屬有據。而被告
乙生於系爭事件發生時已滿9歲,當能認識其踢擊他人生殖
器之行為屬社會一般觀念上認為不容許之行為,而具有識別
能力。又被告乙父、乙母為被告乙生之法定代理人一節,有
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本院限閱卷第27頁),是被告乙父、乙
母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負有保護及教養被告乙生之權
利義務,而對被告乙生之行為負監督之責,被告乙父、乙母
復未能舉證證明其等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
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則原告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
求被告乙父、乙母分別與被告乙生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
屬有據。
2.茲就各項損害分述如下:
⑴醫療費用:
原告主張其因系爭傷害支出醫療費1,550元一節,有醫療費
用收據在卷可參(本院限閱卷第11至13頁),核屬可採。
⑵慰撫金:
按請求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賠償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
金之量定,應斟酌該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被害人之身分
、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查原告生殖器乃身體極為私
密、脆弱之部位,因遭被告踢擊受有系爭傷害,不僅須承受
傷勢疼痛、腫脹及撕裂傷,亦需經歷就醫、回診、在他人面
前揭露並處理私密傷處之過程,對於系爭事件發生時年僅8
歲之原告而言,可認已對其精神上造成相當程度之痛苦。審
酌兩造之年齡、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乙生侵權行為
情節、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並衡量兩造之財產
、所得資料,此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
按(本院限閱卷第51至69頁),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
80,000元,核屬適當。
⑶基上,原告受損害金額合計為81,550元(計算式:1,550+80,
000=81,550)。
3.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
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
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又不真正連帶債
務與連帶債務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
,多不適用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且其判決主文亦不得逕以「 被告應連帶給付」之記載方式為之,否則即與不真正連帶債 務本旨不符(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乙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法定代理人即被告 乙父、被告乙母間雖分別負連帶債務,惟被告乙父、乙母彼 此間則無法律規定負連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乙父、乙母 間負連帶責任部分,尚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 段、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乙生給付81,55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5月31日(本院限閱卷第41 至4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乙 父、乙母就上開給付,分別與被告乙生負連帶給付責任;如 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 付責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所為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一部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 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本院審酌原告敗訴部分甚微,酌定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件:
◎光碟內檔案名稱:「R107」0000-00-00 00.55.00-18.03.mp4編號 勘驗結果 1 檔案播放時間:00:00:00;影片顯示時間:2024/12/13 17:55:01 影片自教室右後上方俯拍,範圍涵蓋教室內部與門口區域,彩色,有聲音。 影片一開始可見,約14名學生及1名成年男性外師(下稱外師)在教室內。 學生多數在整理物品準備下課,部分學生離座、走動及交談。 畫面中間1名身穿深色外套、淺藍色長褲、未穿襪子之男學生(下稱甲生),以雙膝跪地方式,面朝座椅收拾物品。 2 檔案播放時間:00:00:09;影片顯示時間:2024/12/13 17:55:09 甲生起身、步行離開教室,並往畫面右上方走廊行進。 3 檔案播放時間:00:00:15;影片顯示時間:2024/12/13 17:55:16 甲生自畫面右上方走廊進入教室。 4 檔案播放時間:00:02:21;影片顯示時間:2024/12/13 17:57:21 甲生在座位上,時而跪著,時而跪坐在座椅上。 5 檔案播放時間:00:03:03;影片顯示時間:2024/12/13 17:58:03 畫面左上方有1名背靠牆坐在座椅上,面向走道方向之男學生(下稱乙生)。 畫面左上方另有1名女學生(下稱丙生)坐在座椅上。 乙生右手與丙生右手相互拍擊嬉戲。 甲生往乙生、丙生之座位方向移動。 6 檔案播放時間:00:03:12;影片顯示時間:2024/12/13 17:58:13 乙生右手與丙生右手持續拍擊。 甲生靠近丙生,丙生轉頭面向甲生後,甲生迅速離開。 7 檔案播放時間:00:03:20;影片顯示時間:2024/12/13 17:58:20 乙生右手與丙生右手持續拍擊。 甲生離開丙生,出現在畫面中間下方偏左,以模擬射擊之動作,指向乙生、丙生方向,並發出「蹦、蹦、蹦」的聲音。 8 檔案播放時間:00:04:08;影片顯示時間:2024/12/13 17:59:08 甲生移動至乙生座位旁,以模擬射擊動作指向丙生後,轉向面對乙生,以右手觸碰乙生額頭。 9 檔案播放時間:00:04:11;影片顯示時間:2024/12/13 17:59:11 甲生與乙生雙手互抓,明顯為拉扯行為。 10 檔案播放時間:00:04:15;影片顯示時間:2024/12/13 17:59:15 乙生右腳抬起向前踢向甲生。甲生身體略往後退,無跌倒情況,亦無反擊動作。 外師在畫面右側之白板進行書寫,似未發覺甲生、乙生之衝突。 丙生、丁生,以及另1名女學生在旁觀看。 11 檔案播放時間:00:04:32;影片顯示時間:2024/12/13 17:59:32 甲生步行走向畫面右上方教室門口,面朝外師方向。 外師仍在畫面右側白板進行書寫。 丁生移動至乙生面前,做出踢腳之動作。 12 檔案播放時間:00:04:46;影片顯示時間:2024/12/13 17:59:47 甲生走出教室後,再轉身回教室。 13 檔案播放時間:00:04:52;影片顯示時間:2024/12/13 17:59:52 甲生步行進入教室,丁生自甲生後方環抱甲生。 14 檔案播放時間:00:05:00;影片顯示時間:2024/12/13 18:00:00 畫面左上方可見甲生轉身前傾面向乙生,乙生望向甲生。 丁生站在畫面左上方第一排靠走道座位,再次環抱甲生,並上下跳動數次後放手。 15 檔案播放時間:00:05:18;影片顯示時間:2024/12/13 18:00:19 乙生起身離開座位。 丁生再次在甲生後方環抱,並持續上下跳動。 16 檔案播放時間:00:05:25;影片顯示時間:2024/12/13 18:00:25 乙生往教室門口移動。 甲生離開原先位置,往教室門口前進。 丁生亦離開原先位置,往教室門口前進。 17 檔案播放時間:00:06:36;影片顯示時間:2024/12/13 18:01:37 甲生自畫面右上方走廊處,跑步往教室方向前進。 18 檔案播放時間:00:06:52;影片顯示時間:2024/12/13 18:01:53 甲生迅速進入教室拿取書袋後,立即離開教室。 19 檔案播放時間:00:07:04;影片顯示時間:2024/12/13 18:02:04 甲生自畫面右上方走廊步行離開。(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