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東簡字,114年度,147號
CPEM,114,竹東簡,147,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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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東簡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國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國閔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7
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依托咪酯、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被告因供其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甲基
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被告所犯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罪時間不同,
施用之毒品類型亦屬有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後,竟不思戒除毒癮,再為本案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所為實不足取;衡以施用毒品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條及第24條規定,應先經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等程序戒
除毒癮,與其他刑事犯罪行為人,一經犯罪,即以刑罰處罰
有所不同,足見施用毒品者,容易成癮、依賴毒品,針對施
用毒品之行為人,應著重於以醫學、科學及心理支持等各種
相關方法使其戒絕毒癮,一味對於施用毒品之人科以重刑,
並非絕對使其戒除毒癮之方法;參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依
托咪酯、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本質上乃屬戕害自己身心健
康之舉,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
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尚
知悔悟,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見毒偵卷第7頁)、被告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 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918公 克),經鑑定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扣案如附 表編號2所示之電子菸菸彈,經鑑定則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 咪酯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 檢驗報告2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57-58頁),上開毒品均 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品所剩(見毒偵卷第9頁),均屬違 禁物,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用以盛裝前揭毒品之 外包裝袋(罐)共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 留微量毒品而難以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 為查獲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不 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吸食器2組、玻璃球2個、刮 勺1支、殘渣袋1個及針筒1支等物品,則均為被告所有且有 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經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見毒偵卷 第9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附表:(見毒偵卷第18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物品目 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0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1.含外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0.921公克、驗餘淨重0.918公克,經鑑定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見毒偵卷第57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3月2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8196號);毒偵卷第54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字第226號扣押物品清單。 0 電子菸菸彈 1罐 1.含罐子1個,毛重4.38公克,經鑑定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2.見毒偵卷第58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3月2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8197號);毒偵卷第54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字第226號扣押物品清單。 0 吸食器 2組 0 玻璃球 2個 0 刮勺 1支 0 殘渣袋 1個 0 針筒 1支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268號  被   告 曾國閔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新竹縣○○市○○○街000號103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國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毒 聲字第50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由本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毒偵緝字第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品 ,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於114年1月19日3時許,在新竹縣○○市○○○街000號103 室之居所內,以將依托咪酯菸彈置於電子菸桿(未扣案)內 加熱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次。復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1月21日3時許,在上 址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扣案)內燒烤後 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 警方偵辦毒品案件,於114年1月21日6時50分許,持搜索票 至上址處所執行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14公 克)、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1個(毛重4.38公克)、吸 食器2組、玻璃球2個、刮勺1支、殘渣袋1個及針筒1支等物 品,經警於同日10時20分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 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陽 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曾國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員警職務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同意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現場及扣押物 品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3月21 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8196號、A8197號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尿 液檢體編號:0000000U0558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於114年2月2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 體編號:0000000U0558號)、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4年7月31 日法醫毒字第1146105032號毒物化學鑑定書(尿液檢體編號 :0000000U0558號)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為2次施用第二級



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扣案之甲 基安非他命1包及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1個,請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高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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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