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東交簡字,114年度,112號
CPEM,114,竹東交簡,112,2025100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成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1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成鑫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
項及濃度值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政院於113年11月26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885號公告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
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中,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他命濃度值均為500ng/mL,而嗎啡、可待因濃度值均為300n
g/mL,查本案被告余成鑫檢驗結果尿液中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濃度值分別為2078ng/mL、52008ng/mL,而嗎啡、可
待因濃度值分別為154935ng/mL、13291ng/mL之陽性反應,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附
卷可考(見偵卷第12頁),已超過上開公告之濃度值甚明。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
上情形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未曾因酒後駕車之公
共危險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此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猶不知悔改,明知施用毒品對人之
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
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
公眾安全,而其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後之尿液所
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已達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貿然駕駛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
道路上,雖未發生交通事故,但仍有危害行車安全之虞,至
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施用毒品種類、駕車行駛於道路
時間長短,暨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玉蘭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012號  被   告 余成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成鑫於民國114年2月23日凌晨3時許,在新竹縣○○鎮○○○○○○○○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 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施用毒品部分,另由警方移送偵辦)後,仍駕駛上開 自用小貨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上午11時22分許,在新 竹縣竹東鎮民德路與五豐街口,因侵入竹東鎮沿河街521號 旁倉庫行竊(所涉竊盜部分,另由警方移送偵辦),為警當場 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為0.23公克) 。復經警徵其同意,於同日下午3時許,採集其尿液,於送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 (安非他命濃度為2078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52008ng/ mL、可待因濃度為13291ng/mL、嗎啡濃度為000000ng/mL), 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成鑫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欣生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自願受採尿同意 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扣押物品照片 、行政院113年11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885號函文檢附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 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自白應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余成鑫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沈郁智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

1/1頁


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