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簡字,114年度,215號
CPEM,114,竹北簡,215,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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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安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4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安娜犯竊盜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牌約翰走路0.7L」1瓶、「蘇格登12年單
一麥芽威士忌0.7L」1瓶、「傑卡斯SimplyRed紅酒」1瓶及「傑
卡斯席哈卡本內紅酒」1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一)第1行「仁樂
路」應更正為「仁和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楊安娜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
 ㈡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㈢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
之前科,猶不知戒慎其行,任意竊取他人之物,顯不尊重他
人財產權益,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應予
非難,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犯罪手段尚屬和平,兼衡被告
竊取財物之價值及所生損害,暨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考量罪責非難重複之程度,本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之 目的,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被告所竊得如主文欄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為本案犯行 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欣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748號  被   告 楊安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安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一)於民國113年5月7日11時55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號1樓 統一超商仁智門市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員范雅 婷所管領、放置於貨架上之「黑牌約翰走路0.7L」1瓶(價 值新臺幣【下同】820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嗣范雅婷發 現物品遭竊,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 上情。
(二)於113年8月12日18時37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號統一超 商新湖工門市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員范雅婷所 管領、放置於貨架上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0.7L」 1瓶(價值1,380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嗣范雅婷發現物品 遭竊,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三)於113年8月24日18時20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號統一超 商豐鼎門市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長林峻麒所管 領、放置於貨架上之「傑卡斯SimplyRed紅酒」、「傑卡斯 席哈卡本內紅酒」各1瓶(價值共計1,090元),得手後旋即 離去。嗣林峻麒發現物品遭竊,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 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林峻麒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一、(一)、(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安娜於警詢時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代理人范雅婷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代理人范雅婷管領之上開商品遭竊之事實。 4 偵查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盤點差異比對明細表、商品照片及價格標籤、現場照片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犯罪事實一、(三):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安娜於警詢時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林峻麒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林峻麒管領之上開商品遭竊之事實。 3 偵查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盤點差異比對明細表、商品照片及價格標籤、現場照片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楊安娜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部 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3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之犯罪 所得,既未扣案亦未賠償,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 興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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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