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簡字,114年度,211號
CPEM,114,竹北簡,21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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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竹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竹君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所載「茶裏
王-白毫烏龍、浤良松花皮蛋」,應更正為「茶裏王-白毫烏
龍1瓶、浤良松花皮蛋1盒(內有4粒皮蛋)及」,及證據部
分應補充「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1紙(見偵卷第14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吳竹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之物,
漠視他人財產權益,顯見守法意識薄弱,所為實有不該。
並考量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惟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
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危害及
其於警詢中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作業員、家
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竊取之茶裏王-白毫烏龍1瓶、浤良松花皮蛋1盒 及威士忌巧克力蛋糕黃金熔岩蛋塔-大盛、琉球喜蛇-大盛 各1個(總價值新臺幣278元),雖屬犯罪所得,然已實際合法 發還告訴人,此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贓 物認領單附卷可參(見偵卷第26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775號  被   告 吳竹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竹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1月4日下午4時48分許,在新竹縣○○鄉○○街00號全聯福利 中心新豐文昌店內,徒手竊取店長古靜芬所管領、置於貨架 上之茶裏王-白毫烏龍、浤良松花皮蛋、威士忌巧克力蛋糕黃金熔岩蛋塔_大盛、琉球喜蛇_大盛各1個(價值共計新臺 幣278元),得手後,未經結帳逕步出店外。嗣經店員當場發 現,乃將其攔下並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上情,並扣得開物 品(業由古靜芬領回)。
二、案經古靜芬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竹君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古靜芬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 報告、全聯實業(股)公司新豐文昌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 新竹縣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單、竊取物品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吳竹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檢 察 官 沈郁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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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豐文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