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區域計畫法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簡字,114年度,118號
CPEM,114,竹北簡,11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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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金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2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金祥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翁金祥坐落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知
悉上開土地業經新竹縣政府編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
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非經向新竹縣政府申請辦理變更土地使
許可,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在該土地上從事不合土地
使用分區之使用行為,竟於民國106年間某日,基於違反區
計畫法之犯意,未經許可,將上開土地部分租予他人開設
統一超商,未依法做農業使用。嗣新竹縣政府於111年6月10
日勘查發現上情,乃於111年6月22日以府地用字第11142120
26號函暨所附新竹縣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
裁處翁金祥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命應於111年9月30日前回
復為原編定(農牧用地)使用。詎翁金祥於111年6月24日受
領前開處分書後仍置未辦理,嗣經新竹縣政府派員前往上開
土地會勘,發現翁金祥仍未依規定將上開土地恢復原農業使
用目的,而查得上情。案經新竹縣政府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翁金祥於偵訊時之自白(他卷第39至40頁)。
(二)新竹縣政府113年9月9日府地用字第1134213570號函及其
檢附111年6月22日以府地用字第1114212026號函及違反區
計畫法案件處分書新竹縣政府送達證書、新竹縣非都
市土地查緝違規聯合取締小組現場勘查紀錄表、現場照片
(他卷第1至4頁、第27頁、第30頁、第5至6頁)。   
(三)新竹縣政府114年9月9日府地用字第1144213310號函及其
檢附114年9月8日勘查紀錄表、現場照片、空照圖(本院
卷第17至23頁、第29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
土地規定,經新竹縣政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而不依限恢
復土地原狀,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
2條規定論處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
(二)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本案土地違反
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本院106年度竹東簡字第248號簡易判決
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並執行完畢,有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為憑(他卷第19至22頁、本院卷第11頁),素行
非佳,卻仍未經許可違法在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之本案
土地上,搭建建物出租經營便利商店違規面積約900平
方公尺(見他卷第30頁),且迄至114年9月8日勘查時仍
未恢復合規使用,業如前述,所為實值非難,考量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
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沛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柏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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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