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交簡字,114年度,275號
CPEM,114,竹北交簡,275,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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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佳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4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佳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
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洪佳吟明知施用毒品後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
,在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
險,且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
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至23
日間之某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0樓居所內
,以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置於捲菸而吸食之方式,施用愷他
命。爾後,洪佳吟即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
意,於114年5月25日2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上路;嗣於翌日即26日0時45分許,行經新竹縣○○鄉○
○路00號前時,因行車搖晃為警攔檢,警方自其車內查扣如
附表一所示之物,並於26日1時15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
驗,檢驗結果如附表二所示,已逾行政院以「中華民國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
度值」所公告品項及濃度值,因而查悉上情。
 ㈡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洪佳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暨其照片各1份。
 ㈢警方查獲被告之現場照片。
 ㈣被告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
對照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冠
管制紀錄簿、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㈤行政院公報第221期所載之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
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
濃度值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施用愷他命,尿液所
含毒品及其代謝物濃度值超過行政院公告標準的情況下,猶
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危險程度更勝騎乘普通重型機車
,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應予嚴
厲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並兼衡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沒收相關之說明: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愷他命,依承辦員警出具之偵查報 告所示,乃於附表一編號編號3所示之K盤上所尋獲(見偵卷 第4頁);然而,被告警詢及偵查中均供稱:本案係將愷他 命置於捲菸後吸食,復進一步有不能安全駕駛之行為(見偵 卷第6頁背面、第34頁)。兩相對照之下,警方上述查扣之 毒品,其客觀上反映之施用方式,顯與被告本案犯行自述之 施用毒品方式有異。
 ㈡準此,本院即難遽認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及施用器具, 為本案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或與本案有所關聯,因此尚無從 宣告沒收。惟扣案之愷他命本身,既經檢驗確實含有第三級 毒品成分,自應由查扣機關依法予以沒入,乃屬當然,附此 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表一:扣案物
編號 項目 備註 1 愷他命含包裝袋1包 毛重2.33公克重,驗餘淨重2.07公克重(見偵卷第22頁) 2 殘渣袋1包 -- 3 K盤1個 -- 4 刮杓1個 --     
附表二:被告尿液檢驗結果
項目 濃度 檢驗結果 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偵卷第35頁背面) 愷他命 248ng/mL 陽性 愷他命100ng/mL 愷他命代謝物:去甲基愷他命 742ng/mL 去甲基愷他命100n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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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