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交簡字,114年度,244號
CPEM,114,竹北交簡,244,2025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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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永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所為
之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44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
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緩刑期間「緩刑3年
」之記載,應更正為「緩刑2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
二、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緩刑期間原係記
載「緩刑3年」,惟此係「緩刑2年」之明顯誤寫,此觀該判
決主文自明,且此部分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 上開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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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