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養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A01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A02
法定代理人 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
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
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
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
子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又上開規定,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A01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A02間具備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關係,故
無庸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合先敘明。
㈡又觀諸本件家事聲請狀,尚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故聲
請人應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事項。
三、綜上,本件聲請尚缺一定程式要件,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被收養人A02之生父資料(包含生父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電話、聯絡地址等可資辨別的資料)。 2 被收養人生父簽名之出養同意書(若生父、生母不願提出同意書,應敘明理由,為何生父、生母不願意同意)。 3 被收養人生父、生母簽名之收養契約書(若生父、生母不願於收養契約書上簽名,應敘明理由,為何生父、生母不願意簽名)。 4 聲請人A01之財產證明。 5 本件收養被收養人之原因為何? (本件聲請人收養之主要原因是甚麼?請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