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翁明圓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翁克燿(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鄉○○0○0
號)之妹,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7月9日死亡,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翁克燿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
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
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翁克燿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