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翁文都、許彩繁即翁許彩繁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張智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翁文都、許彩繁(即翁許彩繁)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翁文都(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原籍設:住金門
縣珠浦鄉西北保參甲肆戶,經本院110年度亡字第1號裁定宣告於
民國45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及被繼承人許彩繁即翁許彩繁
(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原籍設:金門縣○○鎮○○路000巷000號
,經本院112年度亡字第4號裁定宣告於民國52年7月15日下午12
時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翁文都、許彩繁(即翁許彩繁)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
起1年又1日內,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翁文都、許彩繁
即翁許彩繁之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翁文都、許彩繁(即翁許彩繁)之遺產負擔
。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翁文都(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原
籍設:住金門縣珠浦鄉西北保參甲肆戶),業經本院110年
度亡字第1號裁定宣告於民國45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及
被繼承人許彩繁即翁許彩繁(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原籍
設:金門縣○○鎮○○路000巷000號,已經本院112年度亡字第4
號裁定宣告於民國52年7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人經本
院113年度司繼字第8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
理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聲請准予對其債
權人、受遺贈人指定期限為報明債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公示催告。
三、經核,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88號民事裁定選
任為被繼承人翁文都、許彩繁(即翁許彩繁)之遺產管理人
,並確定在案,業據本院確認無誤,是聲請人請求准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