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王紫榛(原名王懷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紫榛(原名王懷琪)發給支付命令
,查債務人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乙件附卷可佐,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
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