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建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建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建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以113年度聲字第41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於113年10月15日確定,並在監獄執
行中,受刑人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於111年9月3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6號判決有期徒刑1
年10月,經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112年8月16日以11
2年度台上字第3359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2年8月16日確定
;又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本院於113年4月17日以
113年度簡字第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上開2案,經本
院於113年9月9日以113年度聲字第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2月,於113年10月15日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故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無疑。再查,受刑人於114年10月7日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
字第114017248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
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4800號)一份在卷可考。本院審核上
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
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杜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