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彩彬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彩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彩彬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
108年度訴字第1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
民國109年4月1日確定,嗣經本院以112年度撤緩字第6號裁
定撤銷其緩刑宣告,於113年5月17日入監執行。因於114年1
0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自113年5月17日入監,業經法務部
於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34740號函核准假釋
,又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是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珉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