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9號
KMDM,114,單聲沒,9,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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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復興


丁氏美



王鏡淮



上列被告因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等案件(112年度選偵字第5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復興丁氏美川、王鏡淮因有投票權
人收受賄賂罪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選偵字第5、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分別為上開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
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等案件,均經福建金門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選偵字第5、13號為緩起訴處分,有
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見112年度選偵字第13號卷,
下稱選偵卷,第409至411頁),復由本院核閱福建金門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13號全案卷證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分別業經被告
供承在卷(見選偵卷第81至85、87、95至96、99、106頁)
,有福建省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保管字第20號)、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款處理
通知暨收據附卷可佐(見選偵卷第397至404頁),揆諸前揭規
定,自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檢
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罪所得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杜敏慧附表:
編號 被告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楊復興 5,000元 新臺幣紙幣1,000元5張 2 丁氏美川 5,000元 新臺幣紙幣1,000元5張 3 王鏡淮 5,000元 新臺幣紙幣1,000元5張 總計 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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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