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違禁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8號
KMDM,114,單禁沒,8,20251020,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
字第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佳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
以113年度毒聲字第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而釋放,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確定,爰就扣案物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
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甲
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
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
禁物甚明。且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
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
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
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號為不
起訴處分,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21頁,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號卷第91至92頁
),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年4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265號卷第51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揆諸前開說明,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附表所示之物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均無法與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杜敏慧附表:
編號 扣案物外觀 數量 成分 1 白色透明結晶(含包裝袋) 1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毛重0.9992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淨重0.7864公克,取樣0.0014公克,餘重0.7850公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