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林雄富
訴訟代理人 林雄官
被 上訴人 張金星
訴訟代理人 張榮燦
曹爾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
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命在該事
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上開案件之上訴人已於114年9月19日準備程序以言詞撤
回上訴而終結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
將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鍾詔安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賴震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