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11號
LCDV,112,簡上,11,2025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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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林雄富
訴訟代理人 林雄官
被 上訴人 張金星

訴訟代理人 張榮燦
曹爾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
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命在該事
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上開案件之上訴人已於114年9月19日準備程序以言詞撤
回上訴而終結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
將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鍾詔安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賴震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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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