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3年度,1號
LCDM,113,侵訴,1,20251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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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號
被 告 BRAMEGA SANDY PRATAMA印尼籍
中文名:巴美卡)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住居所
(現羈押法務部○○○○○○○○
選任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AGUNG PRASTIYO印尼籍
中文名:阿功)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住居所
(現羈押法務部○○○○○○○○
選任辯護人 洪誌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RAMEGA SANDY PRATAMAAGUNG PRASTIYO均自民國114年11月12
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BRAMEGA SANDY PRATAMAAGUNG PRASTIYO(下稱被告2
人)自民國114年9月12日起延長羈押迄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
性均未消滅,故有必要於該次羈押期限屆滿前,再次延長羈
押。又被告2人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
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本院自得再次予以延長羈押(審理中
第5次延長羈押),附此敘明。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鍾詔安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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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