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侵訴字第1號被 告 BRAMEGA SANDY PRATAMA(印尼籍) (中文名:巴美卡)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住居所 (現羈押於法務部○○○○○○○○)選任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AGUNG PRASTIYO(印尼籍) (中文名:阿功)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住居所 (現羈押於法務部○○○○○○○○)選任辯護人 洪誌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BRAMEGA SANDY PRATAMA、AGUNG PRASTIYO均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一、被告BRAMEGA SANDY PRATAMA、AGUNG PRASTIYO(下稱被告2 人)自民國114年9月12日起延長羈押迄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 性均未消滅,故有必要於該次羈押期限屆滿前,再次延長羈 押。又被告2人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 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本院自得再次予以延長羈押(審理中 第5次延長羈押),附此敘明。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鍾詔安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震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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