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4年度,1294號
CCEV,114,潮補,1294,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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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29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複代理人 方柏權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9,3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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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