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245號
原 告 董乃綺
訴訟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信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經本院以114年度潮救字第1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
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