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不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4年度,1238號
CCEV,114,潮補,1238,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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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238號
原 告 陳姿樺
被 告 官大成
謝輝雄
謝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9,32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鄰地通行權之行
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
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
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
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
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之訴,訴之聲明為請求確
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620⑴(面積262.8平方公尺)部分土
地之通行權不存在。依前揭說明,原告為否認通行權之人,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
額為準。而原告主張系爭土地被通行之面積為262.8平方公
尺,且該部分土地因被通行,無法為排他性之使用及收益,
幾乎已無經濟上之價值,所減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爰參以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00元,原告主張被告通行
面積為262.8平方公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9,320元
(計算式:1,900元×262.8平方公尺=499,32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700元。
三、請原告向地政機關調取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之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並持上開謄本向戶政機關
調取被告官大成謝輝雄謝玉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另被告謝玉雄與原告同為前案即本院111年度潮簡字第751
號確認通行權判決之被告造,請確認於本件是否應列為被告
為請求。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正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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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