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4年度,1131號
CCEV,114,潮補,1131,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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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湯美雲
許秀蘭
湯德和
湯美惠
湯美雪
一、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末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
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
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就被繼承人湯先能所遺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
權行為及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湯美雪應
將系爭遺產,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登記日期1
14年2月10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其目的均在使其對
債務人即被告湯美雲之債權新臺幣(下同)496,077元獲得
清償。而系爭遺產價額共393,494元,被告湯美雲應繼分
為1/5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及屏東縣潮
地政事務所114年9月19日屏潮地四字第1140504543號函所
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
議書可佐,原告主張之債權額高於被告湯美雲按上述遺產應
繼分計算之價額78,699元(計算式:393,494元×應繼分1/5=
78,6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揭說明,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78,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
已繳2,540元,溢繳1,040元,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既有
上開溢繳情事,依法即應返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附表:被繼承人湯先能所遺之遺產
編號 種類 名稱 面積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價額/課稅現值 1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2.91 3,400元 全 247,894元 2 建物 屏東縣○○鄉○○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0號) 105.6 全 145,600元 合計 393,4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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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