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4年度,1129號
CCEV,114,潮補,1129,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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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陳宥良
一、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完全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如欲起訴之對象
已死亡,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
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具狀陳報被告占用約略
面積(以平方公尺表示)。
㈣提出記載正確起訴對象、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之準備書狀,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
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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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