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4年度,707號
CCEV,114,潮簡,707,202510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707號
原 告 鍾曾秀芳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鍾達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暫已繳足裁判
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內,如附圖所示綠色部分面積約30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及位置以實測為準)上之地上物清除,
並將上開土地交還原告。經查,原告遭被告占用並請求返還
之土地範圍經實際測量後面積為108.76平方公尺,業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會同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測量製作複丈成果
即附圖在卷可稽,又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下同)3,2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8,032元(計算式:108.76㎡×3,2
00元/㎡=348,0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原告前
已繳納5,400元,原告溢繳650元部分,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