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4年度,625號
CCEV,114,潮簡,62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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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6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被
管莉瑛 住○○市○○區○○○路000號
管業正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2,54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
4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交易價額;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亦為同法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按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
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
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全部遺產起訴時
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
台抗字第311號裁定參照)。而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核屬財
產權訴訟,亦應依前揭規定納費,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
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別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
,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32號、99年度台抗字第772號、10
0年度台抗字第180號、100年度台抗字第436號、102年度台
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
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
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
足參)。
二、原告於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被代位人即債務人管業平繼承
現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管蔡桂葉遺產,其
遺產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012,711元,從而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即應依被代位人管業平應繼分比例1/5計算,應為402
,542元(計算式:2,012,711元1/5≒402,542元,元以下四
五入),是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原告已繳納2,3
90元,尚應補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補
繳完畢,逾期未補繳,則駁回其訴。
三、查,如附表編號10-12所示之管蔡桂葉遺產已經繼承終止,
應非本件遺產分割標的,另部分遺產價值記載錯誤。請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到院閱卷(應先與書記官聯繫閱
卷時間),確認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遺產標的是否應更正
並提出更正後民事起訴狀,附上被告及被代位人人數之繕本
以利本院送達。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附表:管蔡桂葉遺產
編號 標的 權利範圍 現值 (四捨五入備註 證物 1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9.56㎡) 公同共有1/1 700,212元 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本院卷第39-40、93頁 2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0.73㎡) 公同共有1/1 366,921元 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本院卷第45-46、93頁 3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3.75㎡) 公同共有1/1 420,375元 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本院卷第51-52、93頁 4 屏東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平頂段下大平頂小段96-47地號土地)(面積704㎡) 13458/115971 122,545元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本院卷第93、133-148頁 5 屏東縣○○鎮○○段000○號建物建物門牌:屏東縣○○鎮○○里○○路00號) 公同共有1/1 195,800元 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總面積104)、房屋稅籍紀錄表(總面積168.5)、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本院卷第31-36、57-58、93頁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活存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8元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 本院卷第93、107頁 7 屏東縣○○○○○○○○○○號:00-00000-0-0) 294元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本院卷第93頁 8 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支票存款帳號:00000000000) 2,310元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 本院卷第93、97-99頁 9 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活存存款帳號:00000000000) 1,618元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 本院卷第93、97-99頁 10 潮州新生路郵局定存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300,000元 0 110年3月22日繼承終止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 本院卷第93、95頁 11 潮州新生路郵局定存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200,000元 0 110年3月22日繼承終止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 本院卷第93、95頁 12 潮州新生路郵局存簿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314,521元 0 110年3月22日繼承終止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 本院卷第93、95頁 1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潮州分行存款 1,360元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潮州分行函 本院卷第93、113、115頁 14 屏東縣○○○○○○○○○○○號碼:DD011927) 201,258元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本院卷第93、103頁 合計 2,012,7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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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