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4年度,435號
CCEV,114,潮簡,435,2025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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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陳月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錦香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
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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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