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小字第20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鍾秀園
鍾秋琴
監 護 人 陳怡安
訴訟代理人 林奎賢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鍾輝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4年度潮小字第208號返還代墊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33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