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勞補字,114年度,9號
CCEV,114,潮勞補,9,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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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蔡德欽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僅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姓名、住
址及相關陳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記載正確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上請求權依據之
準備書狀(訴之聲明及法律上請求權依據均需記載明確,以
利本院核算訴訟標的價額)。
㈡依上揭補正事項記載完整之準備書狀,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㈢原告應可諮詢律師或熟稔法律之人(可至鄰近之各地方縣市
政府、各鄉鎮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免費律師諮詢,
以維自身法律上之權益),並補正上開欠缺,或暫先撤回本
件訴訟,待釐清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及上開欠缺後再另為起
訴,以免浪費嗣後需繳納之裁判費用,併請原告慎重考量。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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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